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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关键词决定了它的一切特征:
- 平等主体——双方地位对等,没有谁能命令谁。所以民法的基本精神是自愿,而不是命令;
- 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前者如人格、婚姻、继承,后者如物权、合同、侵权。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 7 编 1260 条,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总则编在体例上统领其余六编:物权、合同是财产关系,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是人身关系,侵权责任是救济。
民法有六项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与公序良俗、绿色。其中诚信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它不直接给出答案,但能在具体规则之外纠正明显不当的行为。
民法与行政法的分工可以这样记:行政法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民法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前者约束权力,后者释放自由。
原理
民事主体:三类人
| 主体 | 权利能力 | 行为能力 |
|---|---|---|
| 自然人 |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律平等 | 按年龄与辨认能力分三档 |
| 法人 | 自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 | 通过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实施 |
| 非法人组织 | 依法登记或批准产生 | 由负责人代表实施 |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三档(这是民法总则最常考的分界):
| 档位 | 范围 | 能做什么 |
|---|---|---|
| 无民事行为能力 | 不满 8 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和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其余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8 周岁以上;16 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 | 独立实施全部民事法律行为 |
注意第 18 周岁的门槛有两个例外方向:一是 16 周岁以上能自食其力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向下放宽);二是成年人若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则成为无行为能力人(不因成年而当然完全)。
法人的分类: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民事权利体系
| 大类 | 细分 | 典型内容 |
|---|---|---|
| 人身权 | 人格权 |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
| 人身权 | 身份权 | 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
| 财产权 | 物权 |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
| 财产权 | 债权 |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 财产权 | 继承权 |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
| 股权等 | 综合性权利 | 兼具财产与人身属性 |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体例创新(51 条)——把人格利益从"依附于人身权的一般规定"提升为独立一编,等于承认人格利益本身就是一类独立受保护的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效力
成立要件三项:行为人、意思表示、内容(标的)。成立解决"有没有这个行为",效力解决"这个行为有没有用"——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 效力状态 | 情形 | 后果 |
|---|---|---|
| 有效 | 三要件齐备,行为人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 按约定产生效力 |
| 无效 | 无行为能力人实施;虚假意思表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 自始无效,取得的财产返还 |
| 可撤销 |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 撤销前有效,撤销权人决定 |
| 效力待定 |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非纯获利益行为;无权代理 | 经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
无效与可撤销的关键差别在"谁说了算":无效是法律直接否定,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可撤销把决定权交给受损一方,过了除斥期间不撤销就确定有效。制度这样设计,是为了不替当事人做决定。
代理
| 类型 | 产生依据 | 范围 |
|---|---|---|
| 委托代理 | 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 | 按授权范围 |
| 法定代理 | 法律直接规定 | 主要为无、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 |
| 指定代理 | 法院或有权机关指定 | 按指定事项 |
代理制度的边界同样清楚: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结婚登记);代理人不得自己代理、双方代理,除非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两种"坏代理"需要区分:
-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效果效力待定,被代理人追认则有效,不追认则由行为人负责;
-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有效,被代理人承担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两者的分界线是"相对人是否善意且有合理理由",不是行为人有没有说自己是代理人。
时效与期间
诉讼时效是民法总则里最实用的一块:
| 期间 | 起算点 | 长度 |
|---|---|---|
| 普通诉讼时效 |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 | 3 年 |
| 最长保护期间 | 权利受到损害之日 | 20 年 |
| 撤销权(重大误解) |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 90 日 |
| 撤销权(欺诈、显失公平) |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 1 年 |
| 撤销权(胁迫) |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 1 年 |
| 撤销权最长期间 |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 | 5 年 |
三组概念容易混:
- 诉讼时效 vs 除斥期间:前者针对请求权,届满后权利本身不消灭,只是义务人取得"不履行"的抗辩权(变成自然债务);后者针对形成权(如撤销权),届满后权利直接消灭。
- 诉讼时效的起算不是"受损之日",而是"知道受损并且知道找谁"之日。这两个时间点可能差很远。
- 有下列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期间的计算规则也值得单独记:按日计算时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起算;按年、按月计算时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最后一日。这条规则到行政法那边同样适用(复议 60 日、起诉 6 个月都是这样算的)。
示例
例 1:行为能力分界的"天数感"
三档分界只用三个年龄数字,但换成天数更能看出分界的"重量"。以 2000 年 1 月 1 日出生为例:
| 分界 | 对应日期 | 天数 |
|---|---|---|
| 满 8 周岁(无 → 限制) | 2008-01-01 | 2922 天 |
| 满 16 周岁(可能视为完全) | 2016-01-01 | 5844 天 |
| 满 18 周岁(完全) | 2018-01-01 | 6575 天 |
8 周岁到 18 周岁正好差 3653 天(
例 2:诉讼时效时间轴
情形:甲的货物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被乙损坏;甲直到 2026 年 3 月 15 日才查清是乙所为。
| 节点 | 日期 | 依据 |
|---|---|---|
| 权利受损日 | 2026-01-01 | 最长期间起算点 |
| 知道义务人日 | 2026-03-15 | 普通时效起算点 |
| 普通时效届满 | 2029-03-15 | 起算点 + 3 年 |
| 最长保护期届满 | 2046-01-01 | 受损日 + 20 年 |
两点值得注意:
- 两个起算点相差 73 天,普通时效届满日因此比"受损日 + 3 年"晚 73 天。"知道受损"与"知道受损且知道找谁"是两件事。
- 最长期间是普通期间的
= 6.6667 倍。只要 20 年一过,无论是否知道义务人,法院都不再保护。它是一条硬边界,不受时效中断、中止影响。
例 3:定金与违约金
假设合同标的 100 万元。
定金部分: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即上限
违约金部分:约定违约金 50 万元,实际损失 30 万元。司法上的指导线是"超过损失的 30% 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即
两组数字的差别在于"要不要当事人开口":定金超过 20% 的部分是法律直接不认,违约金过高则需要当事人请求,法院才调整——不请求,一般不主动减。
要点
要点与常见误区
- 权利能力人人平等,行为能力因人而异。前者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后者按年龄与辨认能力分档。
- 成年不等于必然完全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行为能力;反过来 16 周岁以上能自食其力者可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 "成立"与"有效"是两个问题。合同成立了但可能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效力。
- 无效与可撤销的差别是"谁有权主张":无效谁都能主张,可撤销由受损方决定,且过了除斥期间就确定有效。
-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界线在相对人,不在代理权本身。相对人善意且有合理理由,就是表见代理,被代理人要承担。
- 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不消灭。消灭的只是胜诉的可能,义务人取得抗辩权;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必须由义务人提出。
-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不要混:前者可中断中止,后者一般不变;前者针对请求权,后者针对形成权。
- 起算是"知道受损 + 知道义务人",两者缺一不可,这条最常被漏。
- 20 年最长期间是硬边界,不因不知道义务人而延长。
- 定金上限 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违约金过高须当事人请求才调整,法院一般不主动减。
- "按日计算"从次日起算,"按月计算"到对应日止。民法与行政法的期间计算规则一致,可以通用。
小结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民法典 7 编 1260 条,总则编统领其余六编;六项基本原则以诚信最为常用。
- 民事主体三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行为能力三档以 8 周岁和 18 周岁(16 周岁例外)为分界。
- 人格权独立成编(51 条)是我国民法典的体例创新。
- 民事法律行为四态: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无效与可撤销的差别在主张权归属。
- 代理三类(委托、法定、指定);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表见代理直接有效,分界在相对人是否善意有理由。
- 诉讼时效普通 3 年、最长 20 年;撤销权除斥期间重大误解 90 日、欺诈与显失公平 1 年、胁迫自终止起 1 年、最长 5 年。
- 验算锚点:8 周岁 = 2922 天、16 周岁 = 5844 天、18 周岁 = 6575 天;时效两起算点相差 73 天,最长与普通之比 6.6667;定金上限 20 万(超出 10 万不产生效力)、定金罚则 40 万;违约金指导线 39 万,可调减 11 万。
法学三章到此收束:法理学 给了方法,宪法与行政法 划了公权力的边界,本篇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规则。它们共用同一个动作——先问"凭什么",再问"怎么办"。回法学总览。
下一篇:普通心理学 —— 从"社会怎么定规则"转向"人怎么感受、怎么动机、怎么形成稳定的行为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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